海南省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一、哪些人可以獲得獎勵?
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符合《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并提供可靠線索,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給予舉報人一定數額的資金獎勵。
二、哪個部門負責實施獎勵?
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欺詐騙取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對調查屬實的舉報案件實施獎勵。
三、舉報的方式、舉報的內容有哪些?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來訪、信函或網絡等方式進行舉報。舉報人可以實名舉報,也可匿名舉報,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舉報人一般應向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所在市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舉報,也可以向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當面舉報的,由舉報人填寫《海南省醫療保障基金欺詐騙取行為舉報表》(見附件一);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舉報的,由工作人員填寫《海南省醫療保障基金欺詐騙取行為舉報表》。舉報內容應包含以下事項:
(一)舉報人姓名(可化名)、有效身份證明(可不填)、聯系方式、通訊地址(可不填)等;
(二)被舉報對象的名稱等相關信息;
(三)被舉報行為的有關情況,包含欺詐騙保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及相關證據,鼓勵舉報人提供錄音、影像等相關視聽資料。
四、舉報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屬于《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舉報事項;
(二)無明確舉報對象或違規違法事實的;
(三)舉報已經受理,但仍在調查中;
(四)舉報事項已經依法辦結,舉報人在無新的線索情況下就同一事項反復舉報的;
(五)經上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原處理程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六)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解決或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對不予受理的舉報案件,應自接到舉報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意見,并說明原因。
五、舉報獎勵標準?
(一)經查證舉報情況屬實的,對舉報人的獎勵金額按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5%予以獎勵。
(二)獎勵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的標準發放。
(三)對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因舉報人舉報而被有效制止的獎勵500元。
六、獎勵金發放流程?
(一)舉報案件辦結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由查辦舉報案件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通知符合《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舉報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通知書
(二)舉報人接到通知書的30日內,憑獎勵通知書并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查辦舉報案件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獎勵金領取手續,由兩名工作人員同時確認舉報人身份后,填寫《海南省醫療保障基金欺詐騙取行為舉報獎勵登記表》,10個工作日內,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獎勵金給舉報人;委托他人領取的,還應提供由本人親筆簽名并加按本人手印的委托書、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
七、舉報獎勵細則由哪個部門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